为了提高归档材料的质量、节约库房空间,对不归档材料做如下规定:
一、不归档材料范围
1、重份材料。
2、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或交换来的材料。
3、无查考、利用价值的事物性、临时性材料。
4、上级机关普发供参考,不办的材料。
5、非隶属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文件。
6、上级机关征求意见,未定稿,未生效的材料。
7、从正式文件,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。
8、未经党委会、校委会讨论、未经校领导审阅、签发的未生效的文件、电报草稿。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,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(学校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)。
9、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、信函、一般建议性的来信来函。
10、校内各单位互相抄送的文件,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、介绍信等。
11、学校负责人或教职工在校外兼任机关、学术团体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材料。
12、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、无参考价值的材料。
13、仪器设备的广告、宣传材料、定货会、展销会的宣传品。
14、不反应本校党政管理、教学、科研、录音录像、照片及声像资料。
二、不归档材料的处理办法
1、加强保管,不随意堆放,以免泄密。
2、鉴定销毁,对密级较高的文件按保密规定办理,一般性材料登记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进行销毁。